曾经服刑人员不可以当政协委员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协章程,政协委员应该是中国各族群众中的有威望的人士、杰出代表,应当是具有一定社会声誉和影响力的公众人物。曾经被判刑的人可能会因为其行为受到社会负面评价,不符合政协委员应有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要求,并且不利于政协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。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监狱法》的规定,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因为刑罚被剥夺了政治权利,包括参加选举和被选举权。因此,服刑人员不具备参加选举的资格。
然而,在服刑期满或者被减刑、假释等情况下,对于是否恢复其参加选举权,需要看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。通常情况下,如果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,积极改造,没有再犯罪行为,那么可以申请恢复其选举权。但是,恢复选举权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决定,具体情况需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权威机构的决策为准。
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入党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,包括政治立场坚定、思想品德优良、组织观念强等。同时,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,曾经受过党内严重处分或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人员,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处分期满后,才能再次申请入党。
因此,曾经服刑的人如若符合入党条件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,但是,他们的入党申请仍然需要经过相关审查程序,个体情况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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