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安诉讼的容留检察院定性为组织的意思是:检察院认为此案件所涉及的容留行为是有组织、有预谋的,而非个人行为,因此定性为组织。这也意味着该案件可能涉及到更多人员的参与,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处理。
容留通常指在知情的情况下,为他人提供场所或条件,以便其从事非法活动。而组织则指有计划、有预谋地组织、策划、实施和参与犯罪活动。在公安诉讼中,将容留定性为组织意味着这种行为不是个人的自发行为,而是由一定的组织或团伙策划、实施和参与的,具有更严重的犯罪性质。因此,容留和组织都是犯罪行为,但后者的性质更加严重。
组织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,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:
1、性质不同
组织卖淫罪为建立卖淫组织,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,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。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。
2、体系不同
对卖淫者进行管理,组织者通过制定、确立相关的人、财、物管理方法,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、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。容留介绍卖淫罪,没有形成卖淫组织,行为人没有组织、管理卖淫活动。
3、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、强迫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组织、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犯前两款罪,并有杀害、伤害、强奸、绑架等犯罪行为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、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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